近日,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调解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,被告按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,向原告付清拖欠4年之久的20万元货款。
原告酒泉某机械公司与被告宁夏某农业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,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板筒仓及相关配套设备一套,合同总价为200万元。合同签订后,原告依约发货、安装并经被告验收合格,但被告拖欠原告20万元货款,经原告催要后仍不予支付。原告于今年9月2日提起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。经审查,法院于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,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。被告得知其银行账户被冻结后,主动联系案件承办人员,表达了强烈的调解意愿。经案件承办人员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承诺了付款时间,双方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。为便于被告履行义务,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保全。次日,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。(通讯员 田家桢)